据越南《海关报》报道,越财政部颁布01/2012/TT-BTC号通知,就需接受检疫的动物、植物和水产的进出口通关作了说明。财政部在通知中对进口、出口、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货物,过境、转口、中转的货物,非贸易进出口的货物,边境居民易货贸易的货物的通关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责任:需接受检疫的出口、进口货物的货主,除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和本通知规定的货物通关手续外,还有责任对需货主送至海关监管地点以外的检疫场所的货物保持原貌,以满足检疫的要求;向海关出示检疫证明以便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执行职能部门对违反检疫和海关手续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
另外,海关部门有责任跟踪在等候检疫结果期间的交给货主带回的货物档案。提交检疫证明期限的前5天,海关部门应书面通知货主提交为完成通关手续所需的检疫证明。如货主违反提交检疫证明的有关规定或货物不符合检疫要求,海关部门应根据上述现行规定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5日执行。财政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水产部(现已并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需检疫货物的进出口通关手续说明的17/2003/TTLT/BTC-BNN-BTS号联合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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