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有效地吸引外国投资,越南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包括: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成本开支,提高外资企业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简化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手续;对产品出口比例高、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越南原材料多和使用越南劳动力多的外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越南政府还鼓励外商对边远山区、经济落后地区、农业、生产出口商品和需要多利用越南国内原材料的部门进行投资,对其实行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越南政府还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参加越南的证券交易,购买越南股份公司的股票。外国投资者认为,越南政府的一系列新规定是“一个好的信号”,“一个重要的文件”,“一项正确的、积极的主张”,将为他们在越南的投资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一)《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主要优惠、鼓励政策:
1、优惠利润税率适用于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合营方,适用于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和鼓励投资地区目录的整个活动期限内。
2、在特别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和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4年免交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
3、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口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料,暂缓交纳进口税。
4、对需纳税商品的进口税计税价格,根据进口商品发票价格计算。无发票者根据财政部规定来确定计税价格。
5、为增加企业的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设备、机械、专用交通工具,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建筑材料,用于制造生产线设备、机械而进口的原料、物资,或与设备、机械配套的各种零件可免交进口税。
6、在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可将任何一个计税年度的亏损转到下一个计税年度,并可在下一年度的利润中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7、获准在越南市场销售的产品由企业自行直接销售或通过代理销售,在产品销售上不受地域限制。
8、越南国家银行确保基础设施、生产替代进口必须品的企业、以及由计划投资部公布的重要工程项目的外汇平衡。
9、企业在越南经营期间,有权根据法律以自有的财产进行典当和抵押。
修改、补充的新内容主要有:
1、投资组织形式多样化。过去只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现允许成立股份公司;
2、进一步缩小联营企业中“一致性原则”的使用范围。“一致性原则”只适用于对企业章程的修改、总经理和第一副总经理的任命。企业其他事项则采取“过半数原则”,即持有联营公司股份较大一方,掌握着企业活动的决定权。
3、为外资企业创造更宽松的相关条件。如政府保证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生产进口替代商品项目的投资过程中的外汇需求;对己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可以将其土地作为抵押,向越南的各金融组织贷款;对投资越南山区或偏远地区的外资企业,免征利润汇出境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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