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伤兵和社会部及各省、直辖市的劳动、伤兵和社会厅是越南外籍劳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在公安、司法、外交和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实施对外籍劳务的管理。
各省或直辖市劳动、伤兵和社会厅负责办理劳动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和补发等手续。根据《规定》,外籍劳务使用单位须为在越南工作满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外籍劳务办理劳动许可证。
申办劳动许可证时,聘用单位需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外籍劳务的应聘申请、司法履历表、个人简历、健康证明和高级专业技术证书副本等材料。这些表格和证书须由外籍劳务所在国的职能部门核发或公证,译成越文后,由越南驻该国外交机构进行领事认证,译文和证书副本均需要进行公证。
对在越南工作超过3个月但没有办理劳动许可证或劳动许可证已经过期仍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劳务,越南政府将定性为非法劳务,给予罚款和驱逐出境等处罚。
提醒:持越南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是不可在越南打工或居留的,请大家认真阅读越南劳工签证法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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